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孟某某着**电动车厂工作服至该厂车间,以找妻子为名,逗留数小时,凌晨时分,趁机盗取两个电动车后桥运至车间外,从该厂铁栅栏缝隙中偷运至厂外。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32元。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投案自首,并返还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辨认笔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广波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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