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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趁本村焦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用事先窃取的焦某某家大门钥匙打开其家大门,进入卧室内窃取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2019年5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欲再次在焦某某家行窃时,被焦某某发现后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307.5元。经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孟某某案发时为中度(偏轻)精神发育迟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敬合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一册(内附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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