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镇**村**号,捕前住**镇**村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孟某某和工友在西瓜园一饭店内吃饭喝酒,饭后一起到彩票站购买彩票。在排队等侯买彩票时,将刘某某装在裤兜内的vivo牌手机盗走。
经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vivo牌v9(4G+64G)手机价值为240元。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保德
附:1. 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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