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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5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房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1时许,被害人兰某某到宝安区沙井街道西沙路**号**工业区投放快递时,将三轮车停放在**工业区门口。被告人孟某某见三轮车无人看管,便从三轮车上盗走两个快递包裹,包裹内分别放有一部华为手机(价格为5988元)和一部荣耀手机(价格为1199元)。2020年4月25日17时许,民警在沙井街道和一优速快递公司将孟某某抓获,缴回被盗两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昕颖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各1份。

4.缴获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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