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4********,蒙古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嘎查**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至11月24日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先后到翁牛特旗**苏木**嘎查**组**侧耕地中盗窃呼某某、布某某、伊某某、阿某某、青某某、斯某某家共计8只绵羊,经对盗窃的8只绵羊进行价格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646元。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陈述;5.辨认笔录;6.价格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图布和
检察官:乌日罕
2020年3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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