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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404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园**号楼**单元**号(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2011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凌晨4时许,翻墙进入抚顺市望花区**街**股份有限公司,从窗户进入连轧车间,将两根白钢头拿走,之后乘坐电动三轮车将两根白钢头运送至抚顺市望花区**路**收购站出售,所获钱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凌晨4时许,翻墙进入抚顺市望花区**街**股份有限公司,从窗户进入连轧车间,将三根白钢头拿走,之后乘坐电动三轮车将三根白钢头运送至抚顺市望花区**路**收购站出售,所获钱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凌晨3时许,翻墙进入抚顺市望花区**街**股份有限公司,从窗户进入连轧车间,将八根白钢头拿走,之后乘坐出租车将八根白钢头运送至抚顺市望花区**路**收购站出售,所获钱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翻墙进入抚顺市望花区**街**股份有限公司,从窗户进入连轧车间,将两个铜制螺母拿走,之后乘坐出租车前往抚顺市望花区**路**收购站销赃,因途中被拦截,跳车逃离现场。

经抚顺市价格认定中心估价被盗十三根白钢头价值为人民币1380元,被盗两个铜螺母价值为人民币4440元。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6月l6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

检察官助理:王童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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