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18日、19日、20日凌晨,先后四次到鞍山市**区****二宿舍三楼,盗窃房间内暖气片及连接暖气片的铁管,盗窃暖气片及连接铁管共计16片。盗窃后被告人孟某某将暖气片及连接铁管以废铁价格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非法获利1120元人民币。经鞍山市立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暖气片及连接铁管价值人民币1232元,赃款已被被告人孟某某全部挥霍。
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立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妍
助理检察员: 毕健宇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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