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21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 2020年 6月3日9时许,将在其家**小区**号楼**单元**室北卧室借住的被害人田某某的一部华为牌mate30手机盗走,后孟某某将手机藏匿在其家楼道内三楼与四楼之间的水表箱内,将手机壳丢在二楼东侧电表箱缝隙中。经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孟某某盗窃手机市场价值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办案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全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旭
检察官助理:高平飞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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