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派出所,住黑龙江省密山市**乡**村**组。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于2019年8月12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4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逮捕,于2019年10月15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派出所,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于2019年8月12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4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逮捕,于2019年10月15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派出所,住黑龙江省密山市**乡**村**组。因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于2019年8月12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4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周某某、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6时许,在黑龙江省密山市**农场南苑小区“五毛小串烧烤店”内,被告人孟某某与**农场居民汪某某发生争执,造成电磁炉等物品损坏。烧烤店店主李某某报案后,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派出所值班民警张某乙、辅警杨某某、栾某某、倪某某身着蓝色夏季半袖公安制服驾驶警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被告人孟某某、周某某、张某甲明知民警在执行公务,仍拒不配合。民警张某乙对三人口头传唤,三人拒不接受传唤,对民警进行辱骂、推搡,以暴力的方式妨碍民警。孟某某抢夺警车钥匙拒不归还,并用拳头击打张某乙胸部, 辅警倪某某取出手铐欲将孟某某上铐带离,孟某某、周某某上前抢夺手铐,并推打倪某某,张某甲在后方抱住民警张某乙,孟某某在前方拉扯张某乙衣领,致使民警胸口轻微受伤、警服被撕坏。后三名被告人被增援民警控制并带至派出所。
经侦查,被告人人孟某某、周某某、张某甲于2019年8月2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情况汇报、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照片、谅解书;
2. 证人汪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孟某某、周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5. 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周某某、张某甲暴力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某、周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实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周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密山市;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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