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7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住枣庄市市中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19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0年8月24日被假释。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庙**排**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2月2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犯流氓罪,于1988年9月10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1月30日被假释。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孙某甲、满某某、孙某乙、冯某某、田某某、任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孙某甲、满某某、孙某乙、冯某某、田某某、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孙某甲、满某某、孙某乙、冯某某、田某某、任某某为获得不法利益,先后在山东省济南市、滕州市、枣庄市市中区**使用本人身份证注册企业,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朱某某(已判刑)等人,其中被告人孟某某受朱某某的指派带领被告人孙某甲、田某某、任某某、冯某某、满某某、孙某乙在滕州市办理企业营业执照27张。被告人孙某甲出售营业执照8张,被告人满某某、孙某乙各出售营业执照7张,被告人冯某某出售营业执照5张,被告人田某某、任某某各出售营业执照4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某、高某某、崔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孟某某、孙某甲、满某某、孙某乙、冯某某、田某某、任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孙某甲、满某某、孙某乙、冯某某、田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孙某甲、满某某、孙某乙、冯某某、田某某、任某某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聪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孙某甲、满某某、孙某乙、冯某某、田某某、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