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汤阴县伏道镇大性中街村**区**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汤阴县香格里拉**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汉族,高中文化,住汤阴县精忠路**号院**号楼**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未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汉族,中专文化,住汤阴县菜园镇中杨庄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杜某某、吴某某、未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孟某某为牟取利益,购买他人信用卡用于出售,以每套500元或1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杜某某或卡主处购买他人信用卡共计80套(包含银行卡、手机卡、U盾或者K宝等),非法持有,部分信用卡已销售。
被告人杜某某得知孟某某需要大量购买他人信用卡后,为牟取利益,以每套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吴某某、未某某或卡主处购买他人信用卡共计63套,非法持有并以每套1000元或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孟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得知杜某某需要大量购买他人信用卡后,为牟取利益,从韩佳豪、白书豪等人处购买他人信用卡共计43套,非法持有并以每套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杜某某。
被告人未某某得知杜某某需要大量购买他人信用卡后,为牟取利益,从裴某某、吴某甲等人处购买他人信用卡共计12套,非法持有并以每套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杜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未某某主动到汤阴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杜某某、吴某某、未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熊某某、于某某等人证言;3、微信交易记录、银行卡查询明细、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4、物证:扣押银行卡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杜某某、吴某某、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杜某某、吴某某、未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孟某某、杜某某的行为属数量巨大,吴某某、未某某的行为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静波
2020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杜某某现被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汤阴县精忠路**号院**号楼**室;被告人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汤阴县菜园镇中杨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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