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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等人抢劫案)_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诉刑诉〔2015〕95号

被告人孟某,男,汉族,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8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华山镇******组,系村民。2007年12月14日因抢劫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20日因抢劫罪被华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87********,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华山镇****村**组,系村民。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李某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孟某、李某二人经过事先踩点,携带工具(刀子、仿真手枪、手电、口罩)驾驶一辆弯梁摩托车沿北公路窜至华阴市太华办西宫村,将车停放在西宫村小学门口,二人戴上口罩携带工具(刀子、仿真手枪、手电)步行至杨震路南段蓝某某、李某某夫妇的帐篷附近,趁蓝、李二人熟睡时进入帐篷内实施盗窃,在偷盗过程中蓝、李夫妇二人先后惊醒,被告人孟某持手枪指向李某某,并言语恐吓,被告人李某手持刀子指向蓝某某进行恐吓,抢得手机两部、项链一条、戒指一枚、手镯一个,现金100余元。后蓝、李夫妇二人情急之下大喊“抢劫”,孟某、李某二人才迅速逃离现场。后李某将抢劫的手镯从桃东村郭某某(另案处理)处换得毒品一包,二人将作案时携带的作案工具(刀子、仿真手枪、口罩)及抢得的手机、项链、戒指丢弃,摩托车变卖。

2015年7月14日,经华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阴价认字[2015]20号文件认证,被告人孟某、李某抢劫所得银手镯鉴定总价格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伍元整(¥:1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作证,被告人虽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但以上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王宁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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