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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等人赌博案)(公开版)_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灵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4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丘县**镇**街**号,现住灵丘县**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4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丘县**镇**村**号,现住灵丘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镇**村**组,现住灵丘县**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臧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4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丘县**镇**街**号,现住灵丘县**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汪某某、陶某某、臧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至8日期间,被告人孟某某伙同汪某某、陶某某、臧某某四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建立微信群组织人员利用“叮叮棋牌”软件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6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截图、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汪某某、陶某某、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汪某某、陶某某、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汪某某、陶某某、臧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建东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汪某某、陶某某、臧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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