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63********,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4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68********,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3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63********,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3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63********,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镇**村,因涉嫌贩卖品罪,2019年12月3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3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崔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孟某某、崔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犯罪事实:2019年02月份,孟某某在丰宁满族自治县苏家店乡苏家店村公路边一大车司机手中购买安钠咖片剂30包,每包80片。孟某某于同年3月份两次卖给崔某某安钠咖片剂共24包,每包75片,剩余的安钠咖片剂除孟某某主动上交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51片外,其余均被孟某某吸食;2019年03月份,被告人崔某某自孟某某手中购买24包安钠咖片剂,后分两次卖给王某某18包,其他安钠咖片剂除部分被其吸食外,剩余503片安钠咖片剂均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其住处查获扣押;被告人王某某自崔某某处购买的18包安钠咖片剂均交给其妻子马某某在自家进行贩卖;被告人马某某在家中先后卖给姚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石某某4人每人各l包安钠咖片剂。
被告人周某某贩卖毒品案事实:2019年08、09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大滩镇学堂营村一大车司机手中购买安钠咖块状物40块,后在自己家中进行贩卖;先后卖给姚某某、马某某、焦某某条块状安钠咖块各一块,卖给卢某某条块状安钠咖块两块。
2019年12月02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分别对崔某某家、王某某家、马某某家、周某某家进行搜查,在崔某某家查获并扣押疑似安钠咖圆片503片,经称量总净重为271.62g;在王某某、马某某家查获并扣押疑似安钠咖圆片1013片,经称量总净重547.02g,疑似安钠咖块2块,经称量总净重为62.28g;在周某某家查获并扣押条块状疑似安钠咖块30块,经称量总净重为1228.27g。
经公安部物证中心鉴定,在王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崔某某住处搜出的安钠咖疑似物,孟某某、石某某、张某某、刘某乙上交的安钠咖疑似物中检出咖啡因成分。其中自崔某某住处搜出的安钠咖疑似物中咖啡因含量为43.8%,自周某某住处搜出的安钠咖疑似物中咖啡因含量为19.0%。据此计算,自崔某某家查获的圆形安钠咖片剂中咖啡因含量为118.9g,自王某某、马某某家查获并扣押的圆形安钠咖片剂中咖啡因含量为239.5g,自周某某家查获并扣押的条块状安钠咖块中咖啡因的含量为233.3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搜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崔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崔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周某某明知自己购买的安纳咖属于毒品而主动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崔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良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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