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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职务侵占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莫检一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95********,达斡尔族,高中文化,莫旗**信用社**,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莫旗**镇**园**号楼**单元**楼,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莫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至今在**信用社工作,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8月9日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利用其莫旗**信用社**的职务之便,多次从单位柜员尾箱内拿取现金存到其个人银行卡内据为己有,共计人民币420,000.00元。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投案。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孟某某家属将涉案赃款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莫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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