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至今在**信用社工作,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8月9日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利用其莫旗**信用社**的职务之便,多次从单位柜员尾箱内拿取现金存到其个人银行卡内据为己有,共计人民币420,000.00元。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投案。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孟某某家属将涉案赃款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检察员:王芳媛
附:
1.被告人现住莫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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