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9日到阜平县公安局投案,于次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0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1日,阜平县**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遥县**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平遥县**有限公司取得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888748元,其中税金1000929.2元用于了抵扣。被告人孟某某为阜平县**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孟某某将抵扣的税金1000929.2元以及滞纳金406016.32元全部缴清。被告人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东云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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