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77********,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户籍在**路**弄**号**室,暂住**路**弄**号**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呈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系**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孟某某在经营**经贸公司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收受上海*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上海*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428,470元,税额1,224,649.52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孟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已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刘某某、赖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具的**经贸公司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至2019年度认证结果清单、2015年至2019年度申报表及会计报表、税收完税证明;**经贸、*甲、*乙、*丙、*丁公司的工商资料;到案经过;被告人孟某某的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伟伟
检察官助理 雷思聪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的处所:**路**弄**号**室,联系方式:1592131****。
2.案卷材料四册、鉴定意见书一册、补充材料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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