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孟某甲于2013年9月30日,伙同周某某(已判刑)在升达农机经销处赊购一台四轮车头,给付给老板胡某某3000元作为定金,骗取了该台松拖牌四轮车头(24马力)。经鉴定,该四轮车头的市场价格为12380元。
被告人孟某甲于2014年9月7日伙同周某某(已判刑)、孟某乙(已判刑)在松原市祥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给付12800元定金骗购一台宁波迪尔254型农机车,后该车被孟某乙母亲卖掉。经鉴定,该车市场价格为27500元。
被告人孟某甲于2014年9月15日,伙同周某某在长岭镇铁工厂道西庞某某处,交2000元定金后骗取了一台四轮车斗,经鉴定,该台车斗价市场价格为5600元。
被告人孟某甲于2014年1月14日至3月3日期间,先后五次在诚心种业某某某处骗取化肥150袋,种子430袋,经价格鉴定,化肥市场价格为21000元,种子市场价格为27950元。
被告人孟某甲于2014年1月24日、2月19日,先后两次在仁和种业葛某某处骗取种子160袋,丰田播种机一台,经价格鉴定,种子市场价格为11200元,播种机市场价格为420元。
综上,被告人孟某甲诈骗数额总计106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长春市第二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情况说明、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订单、毒品检测实验笔录;
2.证人周某某、孟某乙、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某某某、葛某某、庞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赊购的名义,骗取四轮车头、四轮车斗、种子、化肥等多种财物,并以低价出售给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辉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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