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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白检一部刑诉〔2020〕Z15号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85********,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达茂旗看守所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月30日至2019 年9月6日,被告人孟某某以为被害人白某某、王某甲、武某某等人办理调动工作为由,收取白某某人民币3 万元、收取王某甲人民币3万元、收取武某某人民币4 万元,后孟某某找到中间人李某某,并给李某某6.7 万元人民币,让李某某帮忙办理白某某等人调动工作的相关事宜。在李某某给白某某、王某甲、武某某等人办理调动工作期间,孟某某以白某某、王某甲、武某某不再办理调动工作为理由要求李某某退款,李某某将6.7 万元人民币陆续退给孟某某后,孟某某未将退款归还白某某、王某甲、武某某,却用于个人赌博、挥霍,且仍骗被害人白某某等人工作调动的事情还在办理之中,让其继续等待。

    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孟某某以为林某某妻子办理去包头市**医院工作为由,先后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收取林某某人民币13 万元(后退还林某某1.1万元),后孟某某未给林某某妻子办理相关事宜,却将收取的钱款用于个人赌博、挥霍。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孟某某以为被害人刘某某孩子办理工作为由,收取刘某某人民币8万元,后孟某某未给刘某某孩子办理相关事宜,却将收取的钱款用于个人赌博、挥霍。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孟某某以可以办理包头市昆区公租房为由,分别收取被害人傅某某人民币2.2万元、邓某某人民币1.7万元、王某乙人民币1.05万元、安某某人民币2.3万元,后孟某某未办理公租房相关事宜,却将收取的钱款全部用于个人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孟某某的人员信息;

(2)白某某、王某甲、武某某、林某某等人提供的转账记录、欠条、收条、借条;

(3)被告人孟某某微信交易记录;

(4)被告人孟某某到案情况说明;

(5)被告人孟某某卡号为:62170004200********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流水及卡号为:6215580603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流水;

2.被害人白某某、王某甲、武某某、林某某、邓某某、傅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安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机关提取的各被害人与被告人手机微信聊天、转账截图的电子证据,提取的被告人所使用手机截图的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71500元,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孟某某多次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巨大,且骗取的款项全部用于个人赌博、挥霍,没有退赃,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张 磊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达茂旗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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