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公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01********412X,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区***镇**村,现住山东省滨州市****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孟某某自2005年起以其父亲的名义经营“**”专卖店,经营期间欠下巨额债务。孟某某和张某某于2009年认识,自2011年3月份开始,孟某某编造自己承包了滨州市规划局住宅楼的装修工程,以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多次骗取张某某钱款,至2014年底孟某某以该理由骗取张某某及其亲友共计182.97万元,以承办阳信县公园的工程为由,多次骗取张某某及其亲友82.2万元,共计265.17万元。被告人孟某某将骗取钱款中的47.09万元用于偿还欠张某甲的债务,41.6万元用于偿还欠赵某某的债务,23.7万元用于偿还欠黄某某的债务,39万元用于购买乔某某位于滨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并将该房产落户孟某某母亲徐某某名下,现该房产已转卖他人,109886.58元用于偿还其名下大众轿车的车贷,剩余钱款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3月20日,被告人孟某某以承包滨州市规划局宿舍楼工程名义,骗取张某某2万元。张某某给付现金1万元,通过程某某(张某某对象)尾号7108账户账户转入孟某某提供的其父亲孟某甲尾号3234账户1万元。
(2)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孟某某以承包滨州市规划局宿舍楼工程需购买瓷砖为由,通过张某某骗取沈某某现金10万元。
(3)2011年7月14日,被告人孟某某以承包滨州市规划局宿舍楼工程需交押金为由,通过张某某骗取程某甲50万元。程某甲通过程某乙尾号8819账户转入孟某某尾号6813账户50万元。后孟某某无力偿还,又欺骗张某某代为支付9万元利息。2012年7月20日,张某某从郭某某处借款4万元、从郭某甲处借款5万元代孟某某偿还程某甲利息,2013年6月20日,孟某某偿还程某甲10万元。
(4)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孟某某以上述工程进料为由,通过张某某骗取沈某甲5万元。张某某通过程某某尾号5263账户转入孟某甲尾号3234账户。
(5)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孟某某以上述工程进料为由,通过张某某骗取郭某乙5万元。张某某通过程某某尾号5263账户转入孟某甲尾号3234账户。
(6)2011年11月29日,被告人孟某某以上述工程进料为由,骗取通过张某某骗取韩燕现金2万元,骗取张某某5万元,张某某通过程某某尾号5263账户转入孟某甲尾号3234账户。
(7)2011年12月3日,被告人孟某某以上述工程进料为由,通过张某某骗取程某丙6万元,张某某通过程某某尾号7108账户转入孟某甲尾号3234账户。
(8)2012年2月22日至2012年3月5日,被告人孟某某以上述工程内装进门为借口,通过张某某骗取郭某甲20万元,骗取王某某4.2万元,骗取沈某乙5.3万元,骗取沈某某7万元、2万元,骗取冷某某现金6万元,上述被骗钱款除冷某某现金6万元外,均通过程某某尾号5263账户转入孟某甲尾号3234账户。
(9)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孟某某以让张某某先代其偿还沈某某的钱为借口,骗取张某某13万元,张某某通过程某某尾号7108账户转入沈某某尾号9926账户。后孟某某拒不偿还。
(10)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孟某某以上述工程需支付保洁人员工资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5.4767万元。
(11)2012年8月18日,被告人孟某某以索要工程款请验收人员吃饭、购买首饰为由,通过张某某骗取魏某甲6万元,张某某通过程某某尾号5263账户转入孟某甲尾号3234账户。
(12)2012年12月8日至12月9日,被告人孟某某以上述工程结算前需要资质费、承包费为由,骗取张某某11万元,张某乙5万元,合计16万元张某某通过于某戊9180账户转入孟某某对象赵某乙2091账户;骗取王某丙6.8万元,其中现金4万元,通过程某某7108账户转入孟某甲3234账户2.8万元;骗取张某某2万元,通过程某某7108账户转入孟某甲3234账户。
(13)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孟某某以工程下款需交税为由,通过张某某骗取刘某某现金2万元,现该项已由张某某代为偿还刘某某。
(14)2014年1月22日至2月7日,被告人孟某某以工程下款需交税为由,通过张某某骗取李某3.5万元,李某将现金存入孟某甲3234账户;骗取魏某乙3万元,通过程某某5263账户转入孟某甲3234账户;骗取程某丙7万元,通过程某某5263账户转入赵某乙3295账户。现孟某某已偿还程某丙5万元。
(15)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孟某某以讨要工程款给领导送礼、在黄金大厦购买黄金首饰、金条用钱为由,通过张某某骗取赵某丁现金1万元、骗取程某乙现金0.5万元、骗取程某丁用卡划款7万元。
(16)2012年9月3日,被告人孟某某以承包阳信县公园工程需缴纳押金为借口,通过张某某骗取苏某丁2.5万元、于某丁2万元、张某戊0.5万元,张某某通过程某某5263账户转入孟某甲3234账户。
(17)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孟某某再次以上述借口,骗取张某某现金5万元。
(18)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孟某某以阳信公园工程堆假山买土为借口,通过张某某骗取程某乙2万元,张某某通过程某某5263账户转入孟某甲3234账户。
(19)2012年12月1日,被告人孟某某以上述理由通过张某某骗取张某甲5万元。
(20)2013年7月22日、7月25日,被告人孟某某以阳信公园工程用款为由,通过张某某骗取董某现金1万元,骗取孙某丁现金10万元。
(21)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孟某某以阳信公园工程垒假山需买石头为由,骗取张某某2.5万元。张某某通过于某戊9180账户转入赵某乙2091账户。
(22)2013年11月6日、11月25日,被告人孟某某再次以上述理由通过张某某骗取逯某某现金5万元、于某戌现金2万元。
(23)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孟某某以过年需给工人发工资为由,通过张某某骗取孙某戌现金10万元,孙某戌将现金存入赵某乙2813账户。
(24)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孟某某以阳信公园工程用款为借口,通过张某某骗取张某乙现金10万元,存入赵某乙3295账户。
(25)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孟某某阳信公园工程用款为借口,骗取张某某2.2万元,张某某通过程某某7108账户转入赵某乙3295账户。
(25)2014年7月8日,被告人孟某某以阳信公园工程用款为借口,骗取张某某1万元,张某某通过程某某7108账户转入赵某乙3295账户;骗取董某现金1.5万元。
(26)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孟某某以阳信公园工程用款为借口,骗取张某某2万元,张某某通过程某3039账户转入赵某乙3295账户。
(27)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孟某某以阳信公园工程用款为借口,骗取张某某14万元,张某某通过程某9577账户转入赵某乙8514账户。
(28)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孟某某以阳信公园工程用款为借口,骗取张某某1万元,张某某通过程某3039账户转入赵某乙3295账户。
(29)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孟某某以阳信公园工程用款为借口,通过张某某骗取苏某丁现金1万元,骗取冷某某现金1万元,骗取张某某现金1万元,该1万元存入赵某乙3295账户。
2、2013年7月份,孟某某编造自己承包了滨州市规划局住宅的装修工程,已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张某某及其对象程某某以其房产作抵押在中共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贷款24万元,分84期还清,还款银行卡号为6210************534,后程某某将该卡交于孟某某,孟某某还款26期共计92501.76元后停止还款,致使程某某造成不良记录。张某某向孟某某索要该银行卡,孟某某拒绝归还,后由张某某、程某某继续偿还此贷款,贷款被孟某某挥霍。
3、2013年7月份,孟某某编造自己承包了滨州市规划局住宅的装修工程,以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程某某中共邮政银行信用卡(卡号6228**********80)一张,额度为35000元,后孟某某使用该卡并不及时还款,造成该卡到2016年1月份欠款共计36307.31元,张某某多次要求孟某某偿还欠款未果,后将欠款偿还并补办新卡。
4、2014年6月份,李某欲出售滨州市滨城区长江*路渤海*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房,被告人孟某某得知该消息,后通过张某某找到李某谎称其小姨为了孩子入学方便想购买该房。孟某某与李某商定以5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后孟某某以孩子上学着急为由催促李某将该房购房合同修改为其丈夫赵某乙名下,合同修改后孟某某夫妻拒不付款,后在李某再三催要下才向李某支付8万元,后孟某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产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丙,房子余款至今未给李某,将30余万放款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程某甲、郭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何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滨州市****区**城*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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