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路**号院内**号,现住宝某某**路**号院内**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本院作不批准决定。因怀孕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警大队取保候审,因在哺乳期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镇**路**号院内**号,现住宝某某**镇**路**号院内**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宝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乡**行政村**号,现住宝某某**镇农贸市场。因涉嫌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宝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任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镇,现住延安市宝某某**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宝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延安市宝某某百米大道**公司的放心粮油店内,骗取销售员杨某某的信任后,双方约定给宝某某**中学供应粮油。2019年3月份至2019年8月份,被害人杨某某按照约定,给被告人孟某某配送了价值340余万元的粮油。被告人孟某某将骗取来的粮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以少付现款欠账的形式(实际支付160余万元)诈骗延粮公司价值180余万元的货物,其中赃款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20万元用于个人开销。
2、2019年3月份至2019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被告人孟某某给其销售的货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而予收购,货款累计110160元。
3、2019年3月份至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告人孟某某给其销售的货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而予收购,货款累计85950元。
4、2019年3月份至2019年8月,被告人任某某明知被告人孟某某给其销售的货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而予收购,货款累计1007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常某某、林某某、孙某某、马某某、乔某某、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军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周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18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任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某某、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在侦查机关退赔2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峰在侦查机关退赔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至两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任某某在侦查机关退赔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宏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宝某某**路**号院内1号);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宝某某**镇**路**号院内**号);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住宝某某**镇农贸市场);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延安市宝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