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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孟祥彬,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罗庄区**村**号。2009年12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11月2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截止至2018年5月13日)。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祥彬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孟祥彬虚构能够办理上诉改判、教师事业编、调动工作、安排事业单位工作等事由,以收取活动经费、操作费等名义,多次骗取费县**镇***村的韩某某、**街道办事处***村的王某丙等人的现金共计26.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8日,孟祥彬以帮助韩某某上诉改判获取高额赔偿为由,骗取韩某某现金5万元。

2.2019年4月25日,孟祥彬以帮助王某丙之子办理政府事业编为由,骗取王某丙现金3万元。

3.2019年5月26日,孟祥彬以帮助费县*8镇的王某乙之女解决教师编制为由,骗取费县**路的邢某某现金2.9万元。

4.2019年8月1日,孟祥彬虚以帮助临沂市罗庄区**小区的孙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孙某现金5万元。

5.2019年8月13日,孟祥彬以帮助费县**街道办事处**村王某甲的亲戚调动工作为由,骗取邢某某现金2.6万元。

6.2019年9月,孟祥彬以帮助临沂市罗庄区**区的王某丁操作酒驾为由,骗取王某丁现金6万元。

7.2019年10月8日,孟祥彬以帮助临沂市罗庄区**镇***村的朱某某办理孩子落户为由,骗取朱某某现金2万元。

被告人孟祥彬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诈骗韩某某、孙某、王某丁、朱某某现金共计18万元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9)临河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书、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刑执字第2232号刑事裁定书、转账凭证等书证;证人田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王某丙、孙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孟祥彬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祥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祥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祥彬系累犯、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祥彬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晓霞

检察官助理张恒环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押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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