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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01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鞍山市司法局司法警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科技路**栋**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7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17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末至9月间,在鞍山市高新区域内,被告人孟某某谎称自己患病需要治疗费用、报销医药费需要请托他人,欺骗其母亲芦某某向贾某某等20余人借款共计79,900元,取得借款被孟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个;

2.书证:银行交易记录、收条等;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兆鹏

202064

附:1. 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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