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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诈骗案)_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8〕94号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县,住兴和县****。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9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兴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孟某某以602000元的价格在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山西二手汇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二手沃尔沃290挖掘机。2018年1月17日,孟某某因外欠债务,无力还债,以27万元的价格将该挖掘机抵押给**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债务数额较大,被告人孟某某又想卖掉自己已经抵押的挖掘机。孟某某将其欲出卖的挖掘机信息发布在兴和县李某某开的二手工程车中介公司,李某某将此挖掘机出售信息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受害人智某甲在李某某的微信朋友圈看到信息后与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意欲购买。2018年8月7日,智某甲来到兴和县高庙子铁矿见到孟某某,双方商量以37万元的价格购买孟某某的挖掘机。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孟某某未将挖掘机的抵押情况告知智某甲,智某甲在不知该挖掘机抵押的情况下给付孟某某20万元现金,又让其弟弟智某乙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孟某某转账17万元。成交后,智某甲将挖掘机放到丰镇市三义泉乡施工。2018年9月26日,智某甲雇佣的挖掘机司机李某某发现停放在工地的挖掘机不见了。与智某甲联系,经智某甲核实,该挖掘机已被孟某某抵押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并被该公司扣回。后智某甲多次联系孟某某,未能联系到。被告人孟某某已将款用于还自己的债务。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孟某某家属结清所欠**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欠款,并将挖掘机归还给被害人智某甲。智某甲提出了谅解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孟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购买协议、委托网络竞买协议、**租赁保证合同、**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收回委托书、刑事谅解书、结清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智某乙、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智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贵元

2018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押兴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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