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4年11月3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4年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12月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撤销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29刑满释放。2018年6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与纪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指使张某某到宝坻区宝平街道体育场楼3号贺某某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让该店工作人员赵某某为郑某某名下的一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代还。赵某某向该信用卡存入人民币12000元后,孟某某、纪某某拒绝向张某某提供该卡密码,骗取贺某某人民币1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公安机关依法追缴涉案赃款3140元并发还被害人。孟某某、纪某某已分别赔偿被害人贺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60元和68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等物证;
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同案犯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 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宝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1册。
3、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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