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5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单元**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何某某(已起诉)在珠海市香洲区向被害人施某某和陈某某介绍称,中国海丰集团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公司”)有个珠海和澳门的填海工程可以直接分包给被害人施某某和陈某某,让施某某和陈某某到香港成立一个公司,然后再以这个公司的名义来跟海丰公司签订填海工程分包合同,并要求施某某准备3 0万元美金或者20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孟某某(海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好处费。

2013年5月6日和5月 8日,施某某在珠海市拱北****酒店分两次给了何某某共计100万元人民币现金,后何某某介绍了一家中介公司帮陈某某、施某某在香港注册成立了汇通海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海控股”)的公司,其中,陈某某为公司法人代表,施某某、林某某为公司股东。

2013年5月19日,被告人孟某某代表海丰公司跟陈某某代表的汇海控股在珠海市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海丰公司将“珠海/澳门填海工程”分包给汇海控股。2013年6月5日,应何某某的要求,施某某帮被告人孟某某支付酒店住宿费用2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银行流水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艺

2020年2月19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