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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诈骗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91********,汉族,中专毕业,群众,唐山**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镇**村**排**号。因涉嫌诈骗,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利用手机软件“抖音”寻找到被害人章某某、纪某某、邓某某,添加章某某等三人的QQ号后,通过虚构的“四海金融”员工的身份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帮助被害人章某某花呗套现的名义骗取其现金3000元;以花呗提额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纪某某14792.62元、被害人邓某某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的家人对三名被害人的被骗金额进行了退赔。

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将被告人孟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章某某、纪某某、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蔚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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