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04200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区,住葫芦岛市**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警方抓获临寄于葫芦岛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1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张某甲(已判刑)等人在网络上以淘宝刷单为由,诱骗被害人孙某某等八人扫描付款二维码,致使被害人孙某某被骗37581.81元,赵某某被骗686元,王某某被骗7472元,罗某某被骗499元,戴某某被骗948元,林某某被骗7598元,苏某某被骗1832元,张某乙被骗2895.92元,共计59782.73元。
孟某某伙同他人以同种方式继续诱骗其他被害人扫描诈骗付款二维码,孟某某从中获利39572.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同案犯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明细等书证;
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争辉
检察官助理:王 宁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