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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诈骗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97********,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号。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日重新收案;于2020年1月21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0日重新收案,2020年3月16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孟某某通过QQ结识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从孟某某处购买了500元的制作发簪的材料。次月,孟某某利用多个QQ号冒充“上家”、“下家”和李某某聊天,冒充“上家”时谎称自己销售发簪材料,冒充“下家”时谎称可从李某某处购买制作好的成品发簪。李某某信以为真,多次通过支付宝向“上家”、“下家”转材料费、押金、运费等共226112元,上述钱款实际均转入孟某某的账户。孟某某给李某某发了少量发簪材料,并以退押金为由退还24000元,后便不再联系李某某。孟某某共计诈骗李某某202112元,并将骗取的钱款用于还债。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孟某某银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一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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