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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诈骗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街道**村**2017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3日因本案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至2月12日期间,被告人孟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发布虚假贩卖口罩信息,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9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孟某某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600元。

2、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孟某某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1350元。

3、2020年2月2日,被告人孟某某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向某某人民币9000元。

4、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孟某某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已退赔所有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易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白某某、向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刑事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晶

二O二O二十五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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