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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诈骗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193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孟某某在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公司)工作期间,为吴某某、彭某某办理过该公司的个人消费贷款、现金贷。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慈溪市内,冒充吴某某的名义,向捷信公司骗取贷款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同)。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孟某某通过其控制吴某某的银行卡归还捷信公司贷款本息、服务费等费用共计981.33元。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慈溪市内,冒充彭某某的名义,向捷信公司骗取贷款3万元。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被告人孟某某通过彭某某共归还捷信公司贷款本息、服务费等费用共计8556.8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及其家属退赔吴某某2.39万元,后吴某某归还其名下所欠上述贷款;退赔彭某某3.5万元,但彭某某未归还其名下所欠上述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个人贷款申请表、通话记录、客户还款信息、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吴某某、彭某某、韦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录音3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月刚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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