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白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73********,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苏木**嘎查**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镶白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以谎称合伙养牛为由,2019年1月30日跟被害人春某某(哈某某)签订了养牛合同骗取其12000元人民币,3月3日以给牛上保险为由,给春某某写收据,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春某某要了10000元,2019年 3月15日以买饲料等其他理由骗取了春花现金10000元,还用其他各种理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春某某5800元,被告人孟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春花钱财共计37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合同、收据等;
2.被害人春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斯琴吉日嘎拉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在正镶白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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