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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号,现住址暂住北京市通州区**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被告人孟某某冒充女性在“**”APP上以“****”的网名认识了被害人柳某某,后互加微信开始在网上交往。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孟某某以转让店铺、家里母亲生病、家庭负担大等各种理由诈骗被害人柳某某11万余元,骗来的钱被孟某某用于还借款、还花呗、平时花销等。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电子数据;5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娅轻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鹿泉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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