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村**号,现住址暂住北京市通州区**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经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被告人孟某某冒充女性在“**”APP上以“****”的网名认识了被害人柳某某,后互加微信开始在网上交往。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孟某某以转让店铺、家里母亲生病、家庭负担大等各种理由诈骗被害人柳某某11万余元,骗来的钱被孟某某用于还借款、还花呗、平时花销等。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电子数据;5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娅轻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鹿泉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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