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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诈骗罪)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花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16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洮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孟某某以帮助刘某甲承包洮南打井工程,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刘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樊某某的证言;

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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