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街**花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16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洮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孟某某以帮助刘某甲承包洮南打井工程,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刘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樊某某的证言;
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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