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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贩卖毒品案件)(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8〕56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乡**村。2014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街**号楼**下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史某某贩卖冰毒约0.6克。

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史某某的证言;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非法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丽莹
    孙春红

2018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2.被告人孟某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8〕56号

被告人孟媛媛,女,1983年4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830409342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张家屯乡偏堡子村。2014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媛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被告人孟媛媛在沈阳市和平区西安街70号楼楼下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史长军贩卖冰毒约0.6克。

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孟媛媛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史长军的证言;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孟媛媛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媛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非法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莹

       孙春红

                                  2018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孟媛媛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2.被告人孟媛媛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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