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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84********,傣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瑞丽市,住瑞丽市**镇**村公所**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瑞丽市**镇**村公所**村**号其家房屋后,向吞某某贩卖了1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计0.2056克。

2020年0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瑞丽市**镇**村公所**村**号其家中被陇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孟某某家卧室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841g。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046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笔录;5、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恩周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在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九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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