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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88********,河南省台前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均系河南省濮阳市**县**镇**楼村。2011年9月1日因吸毒被河南省台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4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2016年11月30日减刑释放。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日被河南省范县市公安局张庄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孙某某、于某某(均已提起公诉)欲从河南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到烟台进行贩卖,经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联系上河南省台前县的被告人孟某某。2020年2月29日,孙某某、于某某及宋某某驾驶宋某某的鲁******号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自山东省莱阳市前往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从被告人孟某某处以4万元购买甲基苯丙胺200克,后孙某某某某、于某某发现所购买毒品系假货。被告人孟凡师从中牟利2000元。

2、2020年4月12日,孙某某、于某某驾驶于某某的鲁******黑色现代御翔轿车自山东省莱阳市前往河南省台前县,经被告人孟某某介绍从彭某某处以6万元购买甲基苯丙胺200克,同时以假毒品置换甲基苯丙胺100克,因分量不足,实际交易甲基苯丙胺280余克。后二人将冰毒运输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于某某家中藏匿。同年4月22日,孙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携带此次购买毒品中的40余克,由莱阳市窜至高密市**街道***村张某某(另案处理)家中,向张某某借款10000元,将上述毒品以质押的方式贩卖给张某某,教唆张某某将毒品贩卖。同年5月15日,张某某被查获,在其鲁******号白色现代轿车内,查获25包毒品冰毒疑似物。经鉴定,取样的10包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孟某某从中牟利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超过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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