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208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昆明市经济开发区**乡**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可疑物给证人毕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毒品可疑物“小马”7颗(净重0.66克),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达0.6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亮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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