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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19〕58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村**组,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村**组。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2日被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1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其居住的襄阳市樊城区****小区内,向吸毒人员梁某某贩卖了300元毒品,梁某某通过微信向孟某某支付了买毒品的费用。2019年7月18日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吸毒的梁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红色药丸(俗称“麻果”)半粒,重0.05克。经检测,梁某某尿液的甲级安非他命筛选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2019年7月11日,孟某某因7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家中违法吸食毒品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天记录截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庭胜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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