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号楼**。1994年3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于同年9月14日执行,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通过电话与杨某某约好毒品交易事宜后,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关十字靠北地下通道马路边附近以8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海洛因一包,杨某某将所购海洛因再次向黄某某贩卖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杨某某处查获由被告人孟某某给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29克。2020年8月23日,公安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村**号楼**室将被告人孟某某抓获。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甘肃省没收实物收据、涉案财物存放移交凭证、微信语音通话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等;3.证人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检查笔录、毒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刑教育,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雪
书 记 员:秦绍霞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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