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孟某甲,绰号“某某某”,男,57岁,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七年,同日因患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于2018年12月10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患病,于2019年3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甲在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栋**单元**层**号房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宋某某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0.34克。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孟某甲在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栋**单元**层**号房屋,分别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齐某某冰毒(甲基苯丙胺)0.24克、贩卖给吸毒人员乔某某冰毒(甲基苯丙胺)0.08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冰毒(甲基苯丙胺)0.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罪犯病情诊断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齐某某、乔某某、孟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鞍公刑技鉴化验字(2019)056号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甲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据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宝昌
代理检察员: 张 妍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在其住处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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