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31982********,汉族,技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2015年1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孟某某至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刘某某家单元门门口,以1000元价格卖给刘某甲甲基苯丙胺约0.8克。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孟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晓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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