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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36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88********,中专文化,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以来,陈某某、周某某、郭某某(均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经预谋合伙制作一个付费观看色情直播和色情电影的手机APP网络平台,后该平台创立后先后命名为“小强魔盒”、“V客”、“UR BOX”、“MAX”、“GREEN”、“ROSE”、“color”等。陈某某、周某某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代理,贩卖该平台卡密进行牟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传播。

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孟某某在明知手机APP“MAX”平台内存储大量可以播放的淫秽视频,向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加价出售的方法牟利,涉及贩卖卡密约80张,获利200余元。

2018年4月5日至15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MAX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86段视频文件,经过鉴定,有183段视频属于淫秽视频;2018年5月1日至5月23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GREEN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68段视频文件,经过鉴定,168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视频;5月27日至7月11日,民警使用手机屏幕录制的方式对ROSE软件上云播栏目的精彩视频录制取证,共录制122段视频文件,经过鉴定,有121段视频属于淫秽视频。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退赃200元。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1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佳瑜

                                检察官助理:王鲁璐

                                  

                                 2020年8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159******)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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