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63********,蒙古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镇,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小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由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8年4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孟某某任科左后旗**镇**嘎查**。2009年国家惠农补贴统一变更为使用“一卡通”发放时,被告人孟某某在协助**镇政府填报**嘎查各户红本地亩数时,将该嘎查已搬迁走的村民和某某一家六口人共计48亩地的惠农补贴填报在同村村民呼某某(系孟某某的侄子)名下。2009年至2017年间,呼某某名下一卡通账户内共领取和某某一家六口人的各项惠农补贴合计人民币97,674.48元,此款由呼某某交给被告人孟某某,孟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其个人家庭生活使用。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孟某某主动到科左后旗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积极退回了全部涉案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入党志愿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资金结算相关书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阿某某、色某某、呼某某、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科左后旗**镇**嘎查**、协助镇政府填报各户信息和红本地亩数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的手段骗取国家惠农补贴款人民币97,674.48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耀诚
刘春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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