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79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3次在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永安村组织陆某甲、施某某等人赌博,并安排许某某(已治安处罚)望风,涉案赌资人民币73200元,抽头人民币22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组织杨某某、陆某甲、唐某某、张某某、樊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蔡某某家,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安排许某某在外望风,唐某某坐庄输人民币10000余元,孟某某抽头人民币300元。
2.2020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组织孙某某、陈某某(均已行政处罚)、陆某甲、张某某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徐某某家,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安排许某某望风。孟某某抽头人民币1000元,分给许某某人民币200元。
3.2018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组织陆某甲、孙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陆某乙家,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安排许某某望风。孟某某抽头人民币920元,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18日下午,公安机关在赌博现场扣押赌资人民币63200元、赌具扑克牌1副,扣押被告人孟某某随身及包内现金人民币4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拍摄的赌资、扑克牌照片等物证照片;
2.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陆某甲、张某某、施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孟某某的陈述和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记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佳丽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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