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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3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77********,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村**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以被害人孙某甲在国道上驾驶三轮电瓶车别其驾驶的货车为由,在国道235安吉县递铺街道横塘小区路口处,被告人孟某某下车后持竹竿追逐孙某甲,并朝其投掷竹竿,导致孙某甲驾驶三轮电瓶车撞到路边石墩,致其肠系膜撕裂引起腹腔积血。经法医鉴定,孙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孟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个人信息及档案查询、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2.证人孙某乙、杨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等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持竹竿追逐孙某某,导致孙某某驾驶三轮电瓶车慌忙逃窜过程中撞到路边石墩,致腹部受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52********)。

2.侦查卷(电子案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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