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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住唐山市路南区**镇**村,无业。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过人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12时40分许,在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丰南二中对面的唐曹公路东侧地下管线工程工地,驾驶挖掘机进行破碎作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明知挖掘机附近有人存在,仍违规操作挖掘机破碎锤挑运连着钢筋的水泥柱,卸下的水泥柱砸中正在捡废铁的么某某并致么某某死亡。

被告人孟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开滦总医院急救病历、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说明等;

6.事故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规操作挖掘机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晓松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被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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