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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村一组,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经尉氏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岗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秋季,被告人孟某某从要某某(在逃)处购买一桶“老鼠药”,并非法储存在自己家中。该“老鼠药”为白色透明小支塑料瓶,净重3723余克。2019年秋季至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孟某某售卖该“老鼠药”从中获利。2020年4月18日高某某以2元钱的价格从孟某某处购买一支“老鼠药”后喝下,致高某某中毒。经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对孟某某售卖的“老鼠药”进行未知物分析定性检测,检测所含成分有氟乙酸钠和氟化钠 。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尉氏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0日将孟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 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事实,并对其非法储存大量危险物质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清单、称重说明、残疾证等证明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无前科、扣押物品重量及 残疾情况;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明其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情况;3.证人石某某、高某甲等人证言 证明被告人非法 储存并出售危险物质的情况;4 检测报告证明危险物质成分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供述其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事实,应以自首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林建

检察官:何涛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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