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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诉刑诉〔2020〕28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69********,汉族,小学四年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榆树县)。2019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萝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萝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萝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萝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 日、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5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被告人孟某某未办理林业相关手续,擅自将萝北县鹤北镇辖区7林班17小班林地毁坏,进行采矿,造成该林地大面积毁坏。经鉴定:毁坏林地面积为27.168亩。

经侦查,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5月8日被萝北县公安机关在萝北县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孟某某的户籍证明、抓捕经过、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萝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说明、关于双桥屯后山盗挖石料一案说明、营业执照、合同书、采矿许可证、证明、萝北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说明、证明;

2. 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姚某某、于某某、郑某某、曲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 黑龙江双鸭山名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采石场毁坏林地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丽晔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鹤岗市;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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