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公诉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01291983********,初中文化,云南**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寻甸县现任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寻甸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寻甸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寻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8年1月租取寻甸县功山镇以则村委会羊奶树村、小梨园村和中村三个村组位于水陷塘脑包山5亩荒地作临时施工用地,2018年3月,孟某某将水陷塘脑包山土地进行平整并开始建设员工宿舍等设施,同时到功山镇以则中村老汪地山内取土回填到水陷塘脑包山。2018年6月,寻甸县国土资源局以孟某某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对孟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孟某某在缴纳了罚款后继续建设相关违法建筑,最终建成食堂、办公楼、收单室、亭子、水池(水池中央安放假山)、卫生间等设施,同时在被占用林地四周用砖砌墙围住。2018年底至2019年初,被告人孟某某在以则中村汪水山先后购卖了管智明、周朝平、孟兵的退耕还林地,租给方正涛堆废土。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功山镇以则村委会汪水山、水陷塘山脑包山、老汪地山取土区被占用土地面积合计15.484亩,其中:林地面积14.093亩,非林地面积1.391亩,【鉴定意见书中地块一(汪水山)占用商品林6.004亩,耕地0.963亩;地块二(水陷塘脑包山生活区)占用生态公益林7.854亩;地块三(老汪地山取土区)占用生态公益林0.235亩、耕地0.42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合计15.484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蕊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居家候审,联系电话15924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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